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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2025-02-03 12:08:06 admi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942—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general programme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準文件為準。2018-02-08 發布 2018-02-08 實施環 境 保 護 部 發 布i目 次前 言 ............................................................................................................................................ ⅱ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14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 25 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 76 可行技術要求 .......................................................................................................................... 107 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128 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 129 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 1210 合規判定方法 ........................................................................................................................ 15附錄 A(資料性附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 ................................................................. 18ii前 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48 號),加強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實相關治理措施和企業主體責任,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原則要求。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8 年 02 月 08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8 年 02 月 08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1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環保部門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參見附錄 A。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無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本標準;行業涉及通用工序的,執行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行業或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編制可參考本標準。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20□□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48 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 號)《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7 年第 81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生產設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指在排污單位中與產排污有關的,直接參加生產過程或直接為生產服務的設備或設施。— 2 —3.2污染治理設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指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收集、凈化、去除的設備或設施。3.3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3.4特殊時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其他相關環境管理文件,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3.5非正常情況 abnormal situation指開停爐(機)、設備檢修、工藝設備運轉異常等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非正常狀況。4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4.1 一般原則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相應信息表。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不能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的排污單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規需要改正行為的排污單位,在首次申報排污許可證填報申請信息時,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改正規定”一欄,提出改正方案。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報,排污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4.2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整改、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是否投產、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度、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 3 —區(如大氣重點控制區域、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所屬工業園區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t/a)、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如有)等。4.3 主要產品及產能4.3.1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在填報“主要產品及產能”時,需選擇所屬行業類別。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表 1。表 1 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表主要生產單元 主要工藝 生產設施 設施參數主體工程 主要生產線與排放廢氣和廢水密切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包括工業爐窯(熔煉爐、焚燒爐、熔化爐、加熱爐、熱處理爐、石灰窯等)、化工類排污單位的反應設備(化學反應釜/器/塔、蒸餾/蒸發/萃取設備等)、包裝印刷設備、工業涂裝工序生產設施等設計生產能力、功率、尺寸、面積、額定蒸發量、額定功率、壓力、流量、設計處理能力、設計排氣量、儲量、容積、周轉量等公用工程 發電、供熱系統等公用系統與排放廢氣和廢水密切相關的生產設施,包括鍋爐、汽輪機、發電機等輔助工程 污水處理系統等其他為生產線配套服務的系統與排放廢氣和廢水密切相關的生產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站等儲運工程 儲運系統與排放廢氣和廢水密切相關的生產設施,包括物料的存儲、運輸設施如儲罐、倉庫、固體廢物儲存間、轉運站等4.3.2 生產設施編號排污單位填寫內部生產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4.3.3 產品名稱填寫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名稱。涉及化學品的,填報化學品名稱及 CAS 編號。4.3.4 生產能力、計量單位及設計年生產時間生產能力為主要產品設計產能,并標明計量單位。生產能力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設計生產時間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中的年生產時間填寫。— 4 —4.3.5 其他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4.4 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4.4.1 原輔材料及燃料種類按原料、輔料、燃料種類分別填寫具體物質名稱。涉及化學品的,填報化學品名稱及CAS 編號。原料填報產品生產加工過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以及所有有毒有害化學品原材料。輔料填報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的主要輔料和污染治理過程中添加的化學品。燃料種類包括:固體燃料(煤炭、煤矸石、焦炭、生物質燃料等),液體燃料(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氣體燃料(天然氣、煤層氣、冶金副產煤氣、石油煉制副產燃氣、煤氣發生爐煤氣等)。4.4.2 設計年使用量及計量單位設計年使用量為與產能相匹配的原輔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并標明計量單位。4.4.3 原輔料有毒有害物質及成分占比為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第一類污染物”以及有關文件中規定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及其在原輔料中的成分占比,應按設計值或上一年生產實際值填寫,原輔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可不填寫。4.4.4 燃料灰分、硫分、揮發分及熱值應按設計值或上一年生產實際值填寫固體燃料灰分、硫分、揮發分及熱值(低位發熱量)。燃油和燃氣填寫硫分(液體燃料按硫分計;氣體燃料按總硫計,總硫包含有機硫和無機硫)及熱值(低位發熱量)。原則上固體燃料和液體燃料填報值以收到基為基準,排污單位可結合行業特點填報,并注明填報基準。4.4.5 其他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4.5 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4.5.1 一般原則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對應產排污環節名稱、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有組織、無組織)、污染治理設施、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類型。廢水類別、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規律、排放口編號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類型。— 5 —4.5.2 廢氣4.5.2.1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設施產排污環節為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排污環節名稱,依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綜合確定。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項目,依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放形式分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兩種形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設施編號、名稱、工藝、是否為可行技術,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設施產排污環節相對應。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分為除塵系統、脫硫系統、脫硝系統、有機廢氣收集治理系統、惡臭治理系統、其他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等。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工藝包括除塵設施(袋式除塵器、電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其他)、脫硫設施(干法、半干法、濕法、其他)、脫硝設施(低氮燃燒、SCR、SNCR、其他)、有機廢氣收集治理設施(焚燒、吸附、催化分解、其他)、惡臭治理設施(水洗、吸收、氧化、活性炭吸附、過濾、其他)、其他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生物濾塔、洗滌、吸收、燃燒、氧化、過濾、其他)等。4.5.2.2 污染治理設施、有組織排放口編號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填寫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可填寫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或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寫。4.5.2.3 排放口設置要求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 號),以及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4.5.2.4 排放口類型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原則上將主體工程中的工業爐窯、化工類排污單位的主要反應設備、公用工程中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鍋爐、燃氣輪機組以及與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鍋爐和燃氣輪機組排放污染物相當的污染源,其對應的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儲運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小的污染源,其對應的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公用工程中的火炬、放空管等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明確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的排放口為其他排放口。具體見表 2。表 2 納入許可管理的廢氣排放源及排放口類型主要生產單元 生產設施 排放口類型有組織排放主體工程工業爐窯(熔煉爐、焚燒爐、熔化爐、加熱爐、熱處理爐、石灰窯等) 主要排放口 化工類排污單位的主要反應設備(化學反應釜/器/塔、蒸餾/蒸發/萃取設備等)— 6 —續表主要生產單元 生產設施 排放口類型有組織排放主體工程與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鍋爐和燃氣輪機組排放污染物相當的污染源 主要排放口其他 一般排放口公用工程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鍋爐和燃氣輪機組等 主要排放口火炬、放空管等 其他排放口輔助工程 污水處理站 一般排放口儲運工程 儲罐、倉庫、固體廢物儲存間、轉運站等儲運設施 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排污單位生產設施、生產單元或廠界 —4.5.3 廢水4.5.3.1 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設施廢水類別分為對應工藝(工序)的生產廢水、綜合廢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環冷卻水等。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項目,依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放方式分為間接排放、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種方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設施編號、名稱、工藝、是否為可行技術,污染治理設施應與廢水類別相對應。廢水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包括工藝(工序)的生產廢水預處理設施、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他。廢水污染治理工藝分為一級處理(過濾、沉淀、氣浮、其他),二級處理(A/O、A2/O、SBR、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觸氧化、其他)、深度處理(超濾/納濾、反滲透、吸附過濾、蒸發結晶、其他)、其他。4.5.3.2 廢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排污單位應明確廢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廢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直接進入海域;直接進入江、湖、庫等水環境;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入其他單位;進入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其他。對于工藝、工序產生的廢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內部循環使用,“排至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指工序廢水經處理后排至綜合污水處理站,對于綜合污水處理站,“不外排”指全廠廢水經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向環境排放。排放規律包括連續排放,流量穩定;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穩定;— 7 —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非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4.5.3.3 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編號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填寫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排放口編號可填寫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或根據 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寫。4.5.3.4 排放口設置要求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 號),以及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4.5.3.5 排放口類型根據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特點,廢水排放口包括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廢水總排放口。原則上涉及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以及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的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他為一般排放口。4.6 其他要求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還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包括全廠及各工序)和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圖應至少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至少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全廠污水處理站等,同時注明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5 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5.1 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5.1.1 廢氣廢氣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承諾更加嚴格排放限值,其余項為依據本標準第 4.5 部分填報的產排污環節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臺系統自動生成。5.1.2 廢水廢水直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排放時段、受納自然水體信息、匯入受納自然水體處地理坐標及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間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排放時段、受納污水處理廠名稱及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向海洋排放的,還應說明岸邊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還應說明排污口的深度、與岸線直線距離。其余項為依據本標準第 4.5 部分填報的產排污環節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臺系統自動生成。— 8 —5.2 許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則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包括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年許可排放量是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 12 個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發環保部門可根據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將年許可排放量按月、季進行細化。對于大氣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以生產設施、生產單元或廠界為單位確定無組織許可排放濃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計算許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不許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對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排放去向。根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本標準 5.2.3 規定的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落實環境質量改善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確定的排放量的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原則上僅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填報許可限值時,應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計算過程。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的,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5.2.2 許可排放濃度5.2.2.1 廢氣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濃度時,應依據排污單位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從嚴確定。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應按照規定的行政區域范圍、時間,執行相關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若執行不同許可排放濃度的多臺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廢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若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混合排放濃度確定要求的,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5.2.2.2 廢水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濃度時,應依據排污單位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從嚴確定。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應按照規定的行政區域范圍、時間,執行相關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為兩種及以上工序或同時生產兩種及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時,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 9 —下,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若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混合排放濃度確定要求的,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5.2.3 允許排放量5.2.3.1 廢氣通常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重金屬(有色冶煉等重點行業)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廢氣許可排放量包括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的廢氣年許可排放量為各廢氣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之和。a)年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依據許可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基準排氣量、主要產品產能確定,核算方法見式(1)與式(2)。9 10 M RQC i? ???? (1)nii 1E M ?年 許 可 ? ? (2)式中: M i ——第 i 個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R ——第 i 個主要排放口對應裝置產能,t;Q——基準排氣量(標態),m3/t 產品;C ——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標態),mg/m3;E年許可 ——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無規定的基準排氣量時,也可按照許可排放濃度、風量、年生產時間確定,核算方法見式(3)與式(4)。9 10 M QCT i? ? ??? (3)nii 1E M ?年 許 可 ? ? (4)式中: M i ——第 i 個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Q——第 i 個主要排放口風量(標態),m3/h;C ——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標態),mg/m3;T——第 i 個主要排放口對應裝置設計年生產時間,h;E年許可 ——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b)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特殊時段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或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文件,根據停產、減產、減排等要求,確定特殊時段短期許可排放量要求。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短期許可排放量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或排污單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發布新的特殊時段要求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新的停產、減產、減排等要求進行排放。特殊時段日(月)許可排放量根據排污單位前一年實際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 10 —殊時段產量或排放量削減比例核算,核算方法見式(5)。E 日(月)許可 ? E 前一年日(月)實際排放量 ? ?1 - ?? (5)式中: E日(月)許可——特殊時段日(月)許可排放量,t;E 前一年日(月)實際排放量 ——排污單位前一年實際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t;? ——特殊時段日(月)產量或排放量削減比例。5.2.3.2 廢水對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納水體環境質量超標且列入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位于《“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內排放總磷、總氮的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還應分別申請總磷及總氮年許可排放量。廢水許可排放量為年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的廢水年許可排放量為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之和。廢水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依據許可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基準排水量、主要產品產能確定,核算方法見式(6)。6 E SQC 10? ???? 年許可 (6)其中: E年許可 ——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S ——主要產品產能,t;Q——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產品;C ——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為 mg/L。無規定的基準排水量時,也可按照許可排放濃度、排水量、年生產時間確定,核算方法見式(7)。6 E QCT 10? ? ??? 年許可 (7)其中: E年許可 ——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Q——排水量,m3/d;C ——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為 mg/L;T——設計年生產時間,d。6 可行技術要求6.1 可行技術要求可行技術可按照行業可行技術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要求確定。以污染防治技術的污染物排放持續穩定達標性、規模應用和經濟可行性作為確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重要依據。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原則上認為排污單位具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 11 —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污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環境保護部依據全國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動態更新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6.2 運行管理要求6.2.1 廢氣6.2.1.1 有組織排放主要針對廢氣污染治理設施的安裝、運行、維護等提出要求,包括:a)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范進行設計;b)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產生廢氣的生產設施同步運行。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c)污染治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靠運行;d)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中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6.2.1.2 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的運行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執行。6.2.2 廢水主要針對廢水污染治理設施的安裝、運行、維護等提出要求,包括:a)廢水污染治理設施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范進行設計;b)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c)污染治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靠運行;d)全廠綜合污水處理廠應加強源頭管理,加強對上游裝置來水的監測,并通過管理手段控制上游來水水質滿足污水處理廠的進水要求;e)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中廢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6.2.3 滲漏、泄漏防治措施要求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針對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滲漏、泄漏風險點應采取相應防治措施,包括:a)源頭控制對有毒有害物質,特別是液體或粉狀固體物質儲存及輸送、生產加工,污水治理、固體廢物堆放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泄漏措施。b)分區防控原輔料及燃料儲存區、生產裝置區、輸送管道、污水治理設施、固體廢物堆存區的防滲要求,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標準、防滲技術規范要求。— 12 —c)滲漏、泄漏檢測對管道、儲罐等配置滲漏、泄漏檢測裝置,陰極保護系統等防腐蝕裝置,定期對滲漏、泄漏風險點進行隱患排查。7 自行監測管理要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按照 HJ 819 執行。8 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按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執行。9 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9.1 一般原則排污單位應核算廢氣和廢水主要排放口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實際排放量為正常情況和非正常情況實際排放量之和。排污單位廢氣、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系數法等。實測法為根據監測數據測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方法,分為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對于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項目,應采用符合監測規范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對于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項目,可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或手工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物料衡算法根據質量守恒定律,利用物料數量或元素數量在輸入端與輸出端之間的平衡關系,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產排污系數法根據單位產品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相關產排污系數參考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或《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的相關內容。9.2 廢氣9.2.1 正常情況a)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廢氣自動監測實測法應采用符合監測規范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物的小時平均排放濃度、小時煙氣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見式(8)與式(9)。9110 j inii M c q ??主要排放口 ? ? ( ) ? ? (8)1jmjE M ?主 要 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 ?( ) (9)— 13 —式中:Mj 主要排放口——核算時段內第 j 個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ci——第 j 個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在第 i 小時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標態),mg/m3;qi——第 j 個主要排放口在第 i 小時的排氣量(標態),m3/h;n——核算時段內的污染物排放時間,h;E 主要排放口——核算時段內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據原輔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進行核算,核算方法見式(10)。() 2 100 100 100i iiin m d pi iis s sEm p d? ?? ? ? ? ?? ? ? ?? ?? (10)式中: E ——核算時段內二氧化硫排放量,t;mi ——核算時段內第i 種原輔料及燃料使用量,t;m i s ——核算時段內第i 種原輔料及燃料含硫率,%;i p ——核算時段內第i 種產品產量,t;i p s ——核算時段內第i 種產品含硫率,%;i d ——核算時段內第i 種廢物收集量,t;d i s ——核算時段內第i 種廢物含硫率,%。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采用產排污系數法核算顆粒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根據單位產品污染物的產生量,按直排進行核算,核算方法見式(11)。3 E M ? 10? ? ? ?                              (11)式中: E ——核算時段內污染物的排放量,t;M ——核算時段內某工序或生產設施產品產量,t;? ——產污系數,kg/t。對于因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以及其他情況導致數據缺失的按照 HJ 75 進行補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在線監測數據缺失時段超過 2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實際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其他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缺失情形可參照核算,環境保護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出現在線數據缺失或數據異常等情況的排污單位,若排污單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證明不是其責任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的手工監測數據等核算實際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個半年申報期間的穩定運行期間自動監測數據的小時濃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煙氣量,核算數據缺失時段的實際排放量。b)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 14 —廢氣手工監測實測法應采用每次手工監測時段內污染物的小時平均排放濃度、小時煙氣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見式(12)與式(13)。排污單位應將手工監測時段內生產負荷與核算時段內的平均生產負荷進行對比,并給出對比結果。監測時段內有多組監測數據時,應加權平均。19 10 j i iniM cq T ??主要排放口 ? ?( ) ? ? ? (12)1jmjE M ?主 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 ?( ) (13)式中:Mj 主要排放口——核算時段內第 j 個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ci——第 j 個主要排放口在第 i 個監測時段的污染物實測小時排放濃度(標態),mg/m3;qi——第 j 個主要排放口在第 i 個監測時段的排氣量(標態),m3/h;T——第 i 個監測時段內主要排放口累計運行時間,h;E 主要排放口——核算時段內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手工監測數據包括核算時間內的所有執法監測數據和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的有效手工監測數據,若同一時段既有執法監測數據又有手工監測數據,優先使用執法監測數據。排污單位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時,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監測頻次、監測期間生產工況、數據有效性等須符合相關規范文件等要求。9.2.2 非正常情況非正常情況下污染物排放量優先采用實測法核定,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系數法。9.3 廢水9.3.1 正常情況a)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廢水自動監測實測法應采用符合監測規范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濃度、日廢水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見式(14)。6 n110 iii E c q ??? ? ? ? 廢水 ( ) (14)式中:E 廢水——核算時段內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ci——污染物在第 i 日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L;qi——第 i 日的流量,m3/d;n——核算時段內的污染物排放時間,d。對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在自動監測數據由于某種原因出現中斷或其他情況,應按照 HJ/T 356 補遺。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采用產排污系數法核算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按直排進行核算,核算方法— 15 —見式(15)。6 E M ? 10? ? ? ?                              (15)式中: E ——核算時段內污染物的排放量,t;M ——核算時段內某工序或生產設施產品產量,t;? ——產污系數,g/t。b)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廢水手工監測實測法應采用每次手工監測時段內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濃度、日廢水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見式(16)。排污單位應將手工監測時段內生產負荷與核算時段內的平均生產負荷進行對比,并給出對比結果。監測時段內有多組監測數據時,應加權平均。6 n110 i iiE cq T ???? ? ? ? 廢水 ( ) (16)式中:E 廢水——核算時段內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ci——第 i 個監測時段的污染物實測日均排放濃度,mg/L;qi——第 i 個監測時段的流量,m3/d;T——第 i 個監測時段內主要排放口累計運行時間,d。手工監測數據包括核算時間內的所有執法監測數據和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的有效手工監測數據,若同一時段既有執法監測數據又有手工監測數據,優先使用執法監測數據。排污單位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時,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監測頻次、監測期間生產工況、數據有效性等須符合相關規范文件等要求。9.3.2 非正常情況廢水處理設施非正常情況下的排水,如無法滿足排放標準要求時,不應直接排入外環境,待廢水處理設施恢復正常運行后方可排放。如造成污染治理設施未正常運行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采用產排污系數法按直排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間實際排放量。10 合規判定方法10.1 一般原則合規是指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許可事項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可通過臺賬記錄、按時上報執行報告和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自證其依證排污,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核發環保部門可依據執法監測數據,以及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 16 —記錄中的內容,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10.2 排放濃度合規判定方法10.2.1 廢氣10.2.1.1 正常情況廢氣有組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或生產設施、生產單元、廠界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濃度達標均是指“任一小時濃度均值均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非小時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環境保護部發布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判定方法的,從其規定。a)執法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執法監測數據超標的,即視為不合規。根據 GB/T 16157、HJ/T397、HJ/T 55 確定監測要求。相關標準中對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有規定的,按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b)排污單位自行監測1)自動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計算得到的有效小時濃度均值與許可排放濃度進行對比,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即視為不合規。對于應當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即認為不合規。2)手工監測對于未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應進行手工監測,按照自行監測方案、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監測數據計算得到的有效小時濃度均值超標的,即視為不合規。c)其他若同一時段既有執法監測數據又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優先使用執法監測數據。10.2.1.2 非正常情況若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其中一臺處于啟停時段,排污單位可自行提供廢氣混合前各臺設施污染物有效監測數據的,按照提供數據進行合規判定。其他非正常情況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應立即停產整改。10.2.1.3 無組織排放合規判定無組織排放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認為合規,其他情形則認為不合規。10.2.2 廢水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標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 pH 值外)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環境保護部發布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判定方法的,從其規定。a)執法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執法監測數據超標的,即視為不合規。根據 HJ/T 91 確定監測要求。相關標準中對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有規定的,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17 —b)排污單位自行監測1)自動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計算得到有效日均濃度(除 pH 值外)與許可排放濃度進行對比,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即視為不合規。對于應當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即認為不合規。2)手工監測對于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排污單位應按照自行監測方案、監測規范進行手工監測,當日各次監測數據平均值或當日混合樣監測數據(除 pH 值外)超標的,即視為不合規。c)其他若同一時段既有執法監測數據又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優先使用執法監測數據。10.3 排放量合規判定方法污染物排放量合規是指:a)排污單位污染物年實際排放量滿足年許可排放量要求;b)對于特殊時段有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單位,實際排放量之和不得超過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10.4 管理要求合規判定核發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許可證中的管理要求,審核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核查排污單位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合規判定包括:a)排污單位是否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b)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中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記錄相關內容,記錄頻次、形式等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c)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中執行報告要求定期上報,上報內容是否符合要求等;d)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定期開展信息公開;e)排污單位是否滿足特殊時段污染防治要求。— 18 —附錄 A(資料性附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排污單位在規定的申請時限,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p.gov.cn)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排污許可申請材料。申請前信息公開結束后,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并按照平臺“業務辦理流程”,將相關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核發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意受理的進入審核流程,核發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19 —圖 1 申請與核發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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