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 ....................................................................................................................................................2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35 監測方案制定.................................................................................................................................................36 信息記錄和報告.............................................................................................................................................97 其他 ..............................................................................................................................................................11HJ 1256—2022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56—202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本標準也適用于藏藥、蒙藥等民族傳統醫藥制造業排污單位以及與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類藥物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等排污單位。利用傳統微生物發酵技術制備抗生素、維生素、氨基酸類等藥物的醫藥制造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按照 HJ 882 執行。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提取某種特定藥物成分生產設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監測按照HJ 881 執行。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中,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6 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7 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8 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91.2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81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提取類制藥工業HJ 88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發酵類制藥工業HJ 1256—20222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120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3 術語和定義GB 14554、GB 21906、GB 21907、GB 21908、GB 37823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中藥制造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manufacturing以藥用植物和藥用動物等為主要原料,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根據國家藥典或藥品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等,生產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各種劑型產品的生產活動。3.2中藥飲片加工 processing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decoction pieces對采集的天然或人工種植、養殖的動物、植物和礦物的藥材部位進行加工、炮制,使其符合中藥處方調劑或中成藥生產使用的活動。3.3中成藥生產 Chinese patent medicines manufacturing以中藥材為原料,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為了預防及治療疾病的需要,按規定的處方和制劑工藝將其加工制成一定劑型的中藥制品的生產活動。3.4生物藥品制品制造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manufacturing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和疫苗的制劑生產活動。3.5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chemical pharmaceutics preparations manufacturing將化學藥物活性成分和輔料通過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直接用于人體疾病防治、診斷的各種劑型藥物的生產活動。3.6溶劑回收設備 solvent recovery equipment將各類醫藥制造業生產過程中使用過的溶劑收集、提純以達到再利用或處置目的的裝置。3.7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8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9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3.10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 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HJ 1256—20223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表 1 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氰化物、急性毒性(HgCl2毒性當量)季度 半年總有機碳、色度、動植物油 半年 年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流量、總汞、總砷 季度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月 aa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表 2 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揮發酚、甲醛、乙腈、總余氯、糞大腸菌群數 月 季度急性毒性(HgCl2 毒性當量)、總有機碳、色度、動植物油 季度 半年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月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月 aa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HJ 1256—20224表 3 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 季度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月 季度急性毒性(HgCl2 毒性當量)、總有機碳 季度 半年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月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月 aa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5.2.1.1 監測點位排污單位各工序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應在排氣筒或排氣筒前的廢氣煙道設置監測點位。5.2.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各工序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4、表 7 執行;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排污單位各工序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5、表 7 執行;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各工序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6、表7 執行。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最嚴格的規定執行。表 4 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預處理單元凈制、篩選、切制、干燥、粉碎、磨粉風選機、水選機、挑選機、切藥機、干燥加熱器、廂式干燥器、烘干機、研磨機、粉碎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預處理(凈制、切制、干燥、粉碎)廢氣顆粒物、臭氣濃度 半年炮制單元干法炮炙 炒藥機、煅藥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干法炮炙廢氣 顆粒物、臭氣濃度 半年濕法炮炙 蒸煮鍋、煨藥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濕法炮炙廢氣 臭氣濃度 半年提取單元配料 配料機、混合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配料廢氣 顆粒物 半年醇沉 醇沉罐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醇沉廢氣NMHC 半年TVOCa 年醇提 提取罐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醇提廢氣NMHC 半年TVOCa 年HJ 1256—20225續表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提取單元濃縮 濃縮罐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濃縮廢氣NMHCb 半年TVOCa 年干燥 干燥加熱器、廂式干燥器、烘干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干燥廢氣 顆粒物、NMHCb 半年TVOCa 年溶劑回收 回收濃縮器、溶劑回收塔等溶劑回收裝置廢氣收集排氣筒 溶劑回收廢氣NMHC 半年TVOCa 年藥渣出渣 藥渣出渣間廢氣收集排氣筒 藥渣出渣廢氣 NMHCb、臭氣濃度 半年TVOCa 年制劑單元固體制劑成型(成坨)、造丸機、制粒機、干燥加熱器、廂式干燥器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固體制劑廢氣顆粒物、NMHCb 半年TVOCa 年半固體制劑 加熱罐、熱風循環恒溫箱、熱壓涂布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半固體制劑廢氣 顆粒物、NMHCb 半年TVOCa 年液體制劑 洗瓶機、灌裝機、干燥器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液體制劑廢氣NMHCb 半年TVOCa 年氣體制劑 灌裝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氣體制劑廢氣 顆粒物 半年注 1: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揮發性有機物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應同時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進口。a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 GB 37823 中附錄 B 和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篩選確定計入 TVOC 的物質。待 TVOC 測定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監測。b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確定使用有機溶劑的或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應開展 NMHC 監測。表 5 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配料 液體配料設施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液體配料廢氣NMHCa 半年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固體配料設施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固體配料廢氣 顆粒物 半年發酵接種罐、培養罐、消毒罐、生長液罐、維持液罐、洗液罐、發酵罐、補料罐、生化培養箱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發酵廢氣NMHC 月臭氣濃度 半年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提取、分離酸化罐、吸附塔、液貯罐、結晶罐、轉化罐、濾液罐、結晶冷凝器、離心機、靜態混合器、抽提罐、萃取罐、計量罐、脫色中間罐、配制罐、浸提設備等提取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提取廢氣NMHCa 月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純化離心機、過濾機、柱層析系統、微濾柱系統、純化系統、脫色罐、結晶罐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純化廢氣NMHCa 月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干燥 真空干燥器、噴干塔等干燥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干燥廢氣 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溶劑回收 蒸餾釜、精餾塔等溶劑回收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溶劑回收廢氣 NMHC 月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HJ 1256—20226續表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固體制品加料機、粉碎機、混粉機、攪拌機、洗瓶機、混合機、包衣機、壓片機、造粒機、封口機、包裝機、制粒生產線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固體制品廢氣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 年半固體制品 提升加料機、沖漿罐、混合機、灌裝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半固體制品廢氣 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 年液體制品 洗瓶機、真空干燥器、灌裝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液體制品廢氣 NMHCa 半年TVOCb 年注 1: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揮發性有機物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應同時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進口。a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確定使用有機溶劑的或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應開展 NMHC 監測。b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 GB 37823 中附錄 B 和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篩選確定計入 TVOC 的物質。待 TVOC 測定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監測。c 見 GB 14554、GB 37823 所列污染物,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確定具體監測指標。表 6 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固體制劑干燥 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干燥廢氣 顆粒物 半年粉碎 粉碎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粉碎廢氣 顆粒物 半年篩分 整粒篩分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篩分廢氣 顆粒物 半年混合 槽型混合機、滾筒混合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混合廢氣 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 年制粒 混粉機、振蕩篩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制粒廢氣 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 年壓片 單沖壓片機、旋轉壓片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壓片廢氣 顆粒物 半年包衣 包衣機、包衣鍋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包衣廢氣 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 年分裝、填充 分裝機、滾模式軟膠囊機、灌裝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分裝廢氣 顆粒物、NMHCa 半年TVOCb 年半固體制劑攪拌 配料鍋、均質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攪拌廢氣 顆粒物 半年加熱 煉膠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加熱廢氣NMHCa 半年TVOCb 年分裝 灌封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分裝廢氣NMHCa 半年TVOCb 年液體制劑清洗 洗瓶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清洗廢氣NMHCa 半年TVOCb 年干燥 真空干燥器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干燥廢氣NMHCa 半年TVOCb 年氣體制劑藥物配置 全自動氣霧劑灌裝機等設備廢氣收集排氣筒 配置廢氣 顆粒物 半年HJ 1256—20227續表注 1: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揮發性有機物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應同時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進口。a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確定使用有機溶劑的或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應開展 NMHC 監測。b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 GB 37823 中附錄 B 和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篩選確定計入 TVOC 的物質。待 TVOC 測定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監測。表 7 公用單元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工序類型 監測點位 廢氣類型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物料存儲 罐區、各類儲罐等物料存儲設施廢氣收集排氣筒物料存儲廢氣、儲罐呼吸氣NMHCa 半年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物料裝卸、轉運 各類裝卸、轉運設施廢氣收集排氣筒 物料裝卸、轉運廢氣NMHCa 半年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研發、質檢等各類實驗室 研發、質檢實驗室廢氣收集裝置排氣筒 研發廢氣、質檢廢氣NMHC 半年TVOCb、特征污染物 c 年污水處理廠或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或處理設施廢氣收集排氣筒污水處理廢氣 NMHC、臭氣濃度、硫化氫、氨 半年廢棄物暫存/貯存、處理設施廢棄物暫存/貯存、處理設施廢氣收集排氣筒固廢暫存/貯存廢氣NMHCa 半年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 c 年動物房 動物房及輔助設施廢氣收集排氣筒 動物房廢氣 臭氣濃度 年VOCs 燃燒(焚燒、氧化)裝置 燃燒(焚燒、氧化)裝置排氣筒 VOCs 燃燒廢氣顆粒物 半年NMHC 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TVOCb、特征污染物 c、二噁英 d 年注 1: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注 2:揮發性有機物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應同時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進口。a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確定使用有機溶劑的或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應開展 NMHC 監測。b 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 GB 37823 中附錄 B 和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等,篩選確定計入 TVOC 的物質。待 TVOC 測定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監測。c 見 GB 14554、GB 37823 所列污染物,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確定具體監測指標。d 適用于燃燒含氯有機廢氣的情況。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其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8 執行。HJ 1256—20228表 8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中藥制造業 廠界 NMHC、臭氣濃度、硫化氫 a、氨 a、特征污染物 b 半年廠區內 NMHCc 半年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 廠界 NMHC、臭氣濃度、硫化氫 a、氨 a、特征污染物 b 半年廠區內 NMHCc 半年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 廠界 NMHC、臭氣濃度、硫化氫 a、氨 a、特征污染物 b 半年廠區內 NMHCc 半年注:應同步監測氣象參數。a 適用于廠界內有污水處理裝置的情況。b 見 GB 14554、GB 37823 所列污染物,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的規定,確定具體監測指標。c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狀況有監控要求的,應開展 NMHC 監測。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5.3.1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表 9 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位置。5.3.2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提高監測頻次。表 9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布點應關注的主要噪聲源噪聲源 主要設備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車間及配套工程篩藥機、風選機、切藥機、萃取設備、蒸發設備、蒸餾設備、干燥機械及設備、熱交換設備、制水設備、各類制劑、分裝包裝設備等,以及鼓風機、空壓機、水泵、真空泵、空調機組、冷卻塔等輔助設備等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車間及配套工程發酵設備、離心設備、過濾設備、干燥機械及設備、制水設備、各類制劑、分裝包裝設備等,以及鼓風機、空壓機、水泵、真空泵、空調機組、冷卻塔等輔助設備等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生產車間及配套工程粉碎機、篩分機械、混合機械、制粒機、干燥機械設備、凍干機械、整粒機、灌裝機、灌封機、各類分裝、包裝設備、制水設備等,以及鼓風機、空壓機、水泵、真空泵、空調機組、冷卻塔等輔助設備等各類醫藥制造業排污單位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提升泵、曝氣設備、風機、污泥脫水設備等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 10 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監測,監測點位可按照 HJ 2.3、HJ 91.2、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中的相關規定設置。HJ 1256—20229表 10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目標環境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中藥制造業排污單位地表水 pH 值、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汞、砷、氰化物等 季度海水 pH 值、溶解氧、懸浮物質、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非離子氨、無機氮、活性磷酸鹽、汞、砷、氰化物等 半年地下水 pH 值、汞、砷、氰化物等 年土壤 pH 值、汞、砷、氰化物等 年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業排污單位地表水 pH 值、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揮發酚等 季度海水 pH 值、溶解氧、懸浮物質、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非離子氨、無機氮、活性磷酸鹽、揮發性酚等 半年地下水 pH 值、苯系物、揮發性酚類等 年土壤 pH 值、苯系物、各種酚類化合物等 年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排污單位地表水 pH 值、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 季度海水 pH 值、溶解氧、懸浮物質、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非離子氨、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等 半年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8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8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或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5.5.3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非重點排污單位不作強制性要求,相應點位、指標的監測頻次參照本標準確定。5.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數據傳輸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參照國家標準規范或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執行。HJ 1256—202210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6.1.2.1 一般規定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其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 6.1.2.2~6.1.2.6 內容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2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照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的各類制藥產品種類,記錄各生產批次或周期以下相關信息:a) 原輔料用量,主要包括原料用量、各類溶劑用量、吸附劑用量、其他輔料用量等;b) 產品產量,產出率及物料平衡;c) 新鮮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電量等;d) 使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的操作使用記錄等。6.1.2.3 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日記錄污水處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產生量(按日或批次記錄含水率)、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鼓風機電量等;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4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更換批次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及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5 溶劑使用及回收設備運行狀況記錄按各產品生產批次或周期記錄溶劑名稱、使用量、回收量、補充量,以及溶劑回收設備能源、耗材使用量等。6.1.2.6 噪聲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記錄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日常巡檢、故障及維護或更換情況等。6.1.3 工業固體廢物記錄按照 HJ 1200 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信息,固體廢物產生情況參見表 11。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HJ 1256—202211表 11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行業類型 廢物種類中藥制造 中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原材料、藥材廢渣、提取后藥渣、廢過濾介質生物藥品制品制造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過程中產生的蒸餾及反應殘余物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術合成氨基酸、維生素、他汀類降脂藥物、降糖類藥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反應基和培養基廢物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術合成氨基酸、維生素、他汀類降脂藥物、降糖類藥物)過程中產生的廢脫色過濾介質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過程中產生的廢吸附劑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產品、原料藥和中間體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a化學藥品制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脫色過濾介質及吸附劑化學藥品制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產品及原料藥中藥制造生物藥品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制劑制造研發、質檢活動中產生的對人類或環境影響不明的化學物質廢物,以及廢試劑及樣品、廢實驗器械及器皿、動物尸體和組織等實驗廢物重金屬、抗生素提取、分離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以及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污泥生產、儲運、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藥品制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除塵器粉污、藥塵、廢包裝材料等其他固體廢物a 化學藥品制劑制造中如涉及原料藥提純精制、再加工產生的蒸餾及反應殘余物,應記錄相關信息,具體物質種類或含量,經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或《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規定認定為危險廢物的,應納入危險廢物管理。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及信息公開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