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 ....................................................................................................................................................2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25 監測方案制定.................................................................................................................................................26 信息記錄和報告.............................................................................................................................................77 其他 ................................................................................................................................................................8HJ 1244—2022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HJ 1244—2022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具體包括 GB/T 4754—2017 中 3231 鎢鉬冶煉、3232 稀土金屬冶煉、3239其他稀有金屬冶煉排污單位。屬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屬冶煉的鉭、鈮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內容及要求適用本標準;鋯、鈹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內容及要求參照本標準執行。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要求按照《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 26451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 91.2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120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環規輻射〔2018〕1 號)HJ 1244—202223 術語和定義GB 2645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 emission unit for rare and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從事 GB/T 4754—2017 中行業代碼 323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活動的排污單位,包括從事行業代碼 3231鎢鉬冶煉的排污單位、從事行業代碼 3232 稀土金屬冶煉的排污單位、從事行業代碼 3239 其他稀有金屬冶煉的排污單位。3.2鎢鉬冶煉排污單位 tungsten and molybdenum separation and metal smelting pollutantsemission unit以鎢精礦、鉬精礦、含鎢鉬的物料為原料,生產仲鎢酸銨、鎢粉、鎢條(桿)、鎢粒、鎢板坯、焙燒鉬精礦、鉬粉、鉬條(桿)、其他鎢、其他鉬的排污單位,屬于 GB/T 4754—2017 中行業代碼 3231鎢鉬冶煉行業。3.3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以稀土精礦或含稀土的物料為原料,含有分解提取、分組、分離、金屬及合金制取工藝中至少一步生產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屬或稀土合金的排污單位,屬于 GB/T 4754—2017 中行業代碼 3232 稀土金屬冶煉行業。3.4其他稀有金屬冶煉排污單位 other rare metal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以鉭、鈮、鋯、鈹等稀有金屬精礦冶煉的排污單位,屬于 GB/T 4754—2017 中行業代碼 3239 其他稀有金屬冶煉行業。3.5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 監測方案制定5.1 廢水排放監測5.1.1 鎢鉬冶煉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HJ 1244—20223表 1 鎢鉬冶煉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月 季度懸浮物、總鋅、石油類、氟化物 季度 半年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流量、總鉛、總砷、總汞、總鎘 月 季度生活污水排放口 a 流量、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 月 ba 排污單位間接排放不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但應說明排放去向。b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1.2 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表 2 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總氮 月 季度懸浮物、總鋅、石油類、氟化物 季度 半年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流量、總鉛、總砷、總鎘、總鉻、六價鉻 月 季度雨水排放口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 月 aa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1.3 鉭鈮冶煉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表 3 鉭鈮冶煉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廢水總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自動監測總磷 月 季度懸浮物、總鋅、石油類、氟化物 季度 半年生活污水排放口 a 流量、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 月 ba 排污單位間接排放不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但應說明排放去向。b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5.2 廢氣排放監測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5.2.1.1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HJ 1244—20224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最嚴格的規定執行。5.2.1.2 鎢鉬冶煉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4 執行。表 4 鎢鉬冶煉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原料類型 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鎢精礦-分解-離子交換解吸 解吸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氨 半年除鉬 除鉬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硫化氫、氨 半年結晶 結晶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氨 月鎢精礦-分解-萃取除鉬 除鉬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硫化氫 a、氨 a 半年萃取 萃取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非甲烷總烴 半年結晶 結晶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氨 月仲鎢酸銨-煅燒-還原燒結煅燒 煅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自動監測(半年 b)氨 月還原 還原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燒結 燒結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鉬精礦-氧化焙燒鉬精礦備料 備料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氧化焙燒 焙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 自動監測氧化鉬破碎包裝 破碎包裝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純三氧化鉬-還原燒結 還原 還原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燒結 燒結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注: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a 根據除鉬工藝類別選擇監測指標。b 適用于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燃料的煅燒爐、窯。5.2.1.3 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5 執行。表 5 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原料類型 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包頭混合型稀土精礦焙燒 a 焙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 自動監測硫酸霧、氟化物 半年配酸 配酸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酸洗 b 酸洗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酸溶 b 酸溶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萃取 萃取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沉淀 沉淀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c 半年煅燒 煅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 自動監測(半年 d)氟碳鈰稀土精礦焙燒 焙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 自動監測氟化物 半年配酸 配酸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浸出 浸出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氯氣 半年萃取 萃取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HJ 1244—20225續表原料類型 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氟碳鈰稀土精礦沉淀 沉淀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c 半年煅燒 煅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 自動監測(半年 d)南方離子吸附型稀土礦配酸 配酸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酸溶 酸溶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萃取 萃取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沉淀 沉淀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c 半年煅燒 煅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 自動監測(半年 d)稀土金屬及合金生產(熔鹽電解) 電解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氟化物 半年稀土二次資源回收焙燒 焙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 自動監測酸溶 酸溶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萃取 萃取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沉淀 沉淀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c 半年煅燒 煅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 自動監測(半年 d)注: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a 適用于濃硫酸強化焙燒-萃取分離工藝。b 適用于堿法分解處理-萃取分離工藝。c 適用于草酸沉淀工藝。d 適用于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燃料的煅燒爐、窯,若采用純電力能源,可不監測二氧化硫。5.2.1.4 鉭鈮冶煉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6 執行。表 6 鉭鈮冶煉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原料類型 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鉭鈮精礦磨礦 磨礦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分解 分解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氟化物、硫酸霧 半年中和沉淀洗滌 中和沉淀洗滌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氨 月煅燒 煅燒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自動監測(半年 a)氨 月混料 混料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還原 還原廢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注:應按照相應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a 適用于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為燃料的煅燒爐、窯。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其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7 執行。HJ 1244—20226表 7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排污單位類型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鎢鉬冶煉 鎢冶煉 企業邊界 顆粒物、二氧化硫、氨、硫化氫 季度鉬冶煉 企業邊界 顆粒物、二氧化硫 季度稀土金屬冶煉 企業邊界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硫酸霧、氟化物、氯化氫 季度鉭鈮冶煉 企業邊界 顆粒物、氨、氟化物 季度注 1:根據生產工藝涉及的廢氣污染物,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注 2:應同步監測氣象參數。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5.3.1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爐窯系統、輸送泵、壓濾機、風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位置。5.3.2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提高監測頻次。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1 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 8 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地下水、環境空氣、土壤環境質量開展監測,監測點位可按照 HJ 2.3、HJ 91.2、HJ 442.8、HJ 164、HJ 610、HJ 2.2、HJ 194、HJ 964、HJ/T 166 中的相關規定設置。表 8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環境要素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地表水 pH值、氟化物、石油類、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總氮、鋅、鎘、鉛、砷、汞、六價鉻等 季度海水 pH值、化學需氧量、非離子氨、無機氮、活性磷酸鹽、鋅、鎘、鉛、砷、汞、六價鉻、石油類等 半年地下水 pH值、耗氧量、氨氮、氟化物、氯化物、鋅、鎘、鉛、砷、汞、六價鉻等 年環境空氣 顆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霧、氯化氫、氟化物、氨等 半年土壤 pH值、鋅、鎘、鉛、砷、鉻、汞、六價鉻等 年注:排污單位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等實際生產情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 1~表 7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7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生態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或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HJ 1244—202275.5.3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非重點排污單位不作強制性要求,相應點位、指標的監測頻次參照本標準確定。5.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5.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6 信息記錄和報告6.1 信息記錄6.1.1 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數據傳輸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參照國家標準規范或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標記規則執行。6.1.2 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6.1.2.1 一般規定排污單位應詳細記錄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 6.1.2.2~6.1.2.5 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6.1.2.2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按照生產批次或生產周期記錄正常工況各主要生產單元每項生產設施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運行參數、主要產品產量、原輔用料及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種類、名稱、用量、成分分析)等信息。6.1.2.3 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班次記錄廢水處理量、回用水量、回用去向、廢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產生量及含水率、廢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用電量等;若廢水采用蒸發濃縮處理工藝的,還應記錄冷凝水回用和排放情況、不凝氣處理和排放情況;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4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按更換批次記錄廢氣處理使用的吸附劑、過濾材料等耗材的名稱及用量;廢氣采用了副產物回收技術的,應記錄副產物回收率、綜合利用情況;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6.1.2.5 噪聲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記錄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日常巡檢、故障及維護或更換情況等。6.1.3 工業固體廢物記錄按照 HJ 1200 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信息,固體廢物產生情況參見表 9。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HJ 1244—20228表 9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生產工序 廢物種類分解、凈化過濾、除鉬、熔鹽電解、廢水處理等仲鎢酸銨生產過程中堿分解堿煮渣(鎢渣)a、鹽煮渣(鎢渣)、凈化過濾磷砷渣、除鉬過程中產生的除鉬渣和廢水處理污泥 a;稀土金屬冶煉老化熔鹽、廢舊電極、熔煉爐渣;鍋爐渣、廢水處理中和沉淀渣、廢氣處理收塵渣和中和沉淀渣等a 滿足 GB 30485 和 HJ 662 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時,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按照 HJ 819 執行。7 其他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自動監測期間的工況標記,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工況標記規則執行。本標準未規定的內容,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