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發布日期:2023-01-18 瀏覽次數:2569
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燃氣鍋爐執行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廣東省生態文明建設“十四五”規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等關于深化工業鍋爐排放治理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佛山市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燃氣鍋爐建設項目,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濃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濃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單臺出力為6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燃氣蒸汽鍋爐、容量為4.2兆瓦及以上的燃氣熱水鍋爐和燃氣有機熱載體鍋爐,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改建和擴建燃氣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責令其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關閉。
(三)如國家、省新出臺的有關燃氣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四、附則
(一)本通告由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二)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4日
部門解讀圖解
《關于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讀 2023-01-09